建筑工程招標案例,建筑工程招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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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標合同糾紛案例?

【基本案情】

建筑工程招標案例,建筑工程招標案例分析

2019年某生態(tài)文旅公司作為發(fā)包人,以招投標方式與承包人某工程公司簽訂《XX湖項目湖面應急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以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單》載明的項目單價或合價為計價依據(jù)。合同還約定“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無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可參考的,采用《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1-2007)、《貴州省水利水電建筑工程預算定額》(2011版)和《貴州省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機械臺班費定額》(2011版)進行計算?!彼煤?,承包人某工程公司將該湖面應急工程以劃分標段的形式,向某勞務公司分包了部分標段的土石方、駁岸混凝土澆筑等工程。某勞務公司又將其中駁岸擋墻土石方開挖工程再次分包給自然人謝某某、伍某某。某工程公司與某勞務公司之間,某勞務公司與謝某某、伍某某之間,均未就謝某某、伍某某施工的駁岸擋墻土石方開挖工程訂立書面合同,且未約定工程價款金額及工程款計價方式。

謝某某、伍某某實施了部分土石方開挖工程后,案涉XX湖項目湖面應急工程停工,謝某某、伍某某退場,某勞務公司未與謝某某、伍某某進行結算。謝某某、伍某某遂以分包人某勞務公司、承包人某工程公司、發(fā)包人某生態(tài)文旅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付其已施工完成的土石方工程價款。同時,謝某某、伍某某向法院申請就其施工范圍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并主張以《貴州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定額》(2016版)作為工程款計價依據(jù)。被告某勞務公司、某工程公司、某生態(tài)文旅公司主張案涉XX湖項目湖面應急工程系水利工程應以《貴州省水利水電建筑工程預算定額》(2011版)作為工程款計價依據(jù)。鑒定人鑒定結論表示案涉XX湖項目湖面應急工程位于市區(qū)內,系公園類公共基礎配套設施,建議法院參照《貴州省市政工程計價定額》(2016版)進行計價。本案核心焦點在于因當事人對案涉工程性質產生爭議導致工程造價鑒定計價標準不明。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以《貴州省市政工程計價定額》(2016版)作為案涉工程造價鑒定的計價依據(jù)。二審判決改判以《貴州省水利水電建筑工程預算定額》(2011版)作為案涉工程造價鑒定的計價依據(jù)。

案例一:
A公司作為項目業(yè)主,在建設一座寫字樓的招投標過程中,選擇了B公司作為總包承包商。雙方簽訂了招投標合同,并約定了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工程質量標準和付款方式等條款。然而,在工程進行過程中,B公司延遲了開工時間,并且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導致工程竣工時間也被推遲。A公司因此要求B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B公司拒絕認定自己有過錯。最終,A公司將B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二:
C公司是一家建筑設計咨詢公司,參與了D公司的一項工程項目的投標。雙方簽訂了設計咨詢合同,并約定了設計費用、工作時間和工作內容等條款。然而,在工程實施的過程中,D公司要求C公司提供違背合同約定的額外設計服務,而且還以未支付設計費用為由拒絕給予C公司相應的付款。C公司認為D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并將D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設計費用和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三:
E公司作為建筑承包商,參與了F公司的一個公共建設項目的招投標過程,并最終中標。雙方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約定了工程價款、工程進度和質量要求等條款。然而,在工程進行的過程中,F(xiàn)公司多次要求E公司提供超出原合同約定的額外施工服務,但未支付相應的費用。E公司違背合同約定進行了額外的工程,并要求F公司支付相關費用,但F公司拒絕支付。E公司因此將F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相應的費用并追究違約責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建筑工程招標案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建筑工程招標案例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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